徐州市撥改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6-01-05 10:57:34來源:
徐州市撥改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新財政支持企業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產業扶持、政策引導作用,有效使用和管理撥改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撥改投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撥改投資金是指通過股權投資方式實施撥款改投資,引導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產業轉型升級。
第三條撥改投資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的原則,注重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重、資金投入與服務創業并重、業務創新與規范管理并重。
第四條撥改投資金與縣(市)、區其他投資引導資金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科學合理使用,提高資金運作效益。
第二章 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方式
第五條撥改投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企業、產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
(二)撥改投資金投資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國家及省相關專項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六條 撥改投資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股權投資的方式,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30%,且不作為最大股東。
第三章投資領域和對象
第七條撥改投資金主要用于扶持注冊地在徐州、具備獨立法入資格,且符合徐州產業發展方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處于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八條初創期創新型中小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掌握核心技術或必備的研發、生產技術,具備研發人才隊伍和生產必須的設施設備;
(三)產品市場潛力大、競爭力強;
(四)有優秀、穩定的管理團隊,企業發展思路明確;團隊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誠信記錄良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權屬清晰;
(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
第九條 成長期創新型中小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職工人數不超過1000人,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4億元;
(二)產品競爭力強、市場潛力大、成長性好,市場運作模式新穎;
(三)有優秀、穩定的管理團隊,企業發展思路明確;團隊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誠信記錄良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權屬清晰;
(四)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
第十條撥改投資金不得從事擔保、房地產等業務;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四章決策機構與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 市政府成立市撥改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撥改投資金管委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科技局、審計局、國資委、商務局、旅游局、國稅局、地
稅局、金融辦和文產辦等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資金籌集、資金運作、風險控制、績效獎懲等重大事項決策,對具體股權投資方案審議、決策等。
市撥改投資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市撥改投資金管委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市經信、科技等撥改投資金項目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項目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撥改投工作規劃;
(二)組織企業申報和推薦投資項目;
(三)組織企業申報項目的初審;
(四)參與撥改投項目評審;
(五)組織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由投資、技術、財務、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
(六)對于撥改投資金投資的企業,優先推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等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
(七)參與被投資企業的跟蹤管理、投資回收等工作;
(八)監督撥改投資金的投資及運行情況;
(九)參與撥改投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市財政部門工作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撥改投工作規劃;
(二)參與撥改投項目初審;
(三)參與撥改投項目評審;
(四)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建立專家庫;
(五)根據投資項目撥付資金;
(六)監督撥改投資金的投資及運行情況;
(七)組織對撥改投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經市政府批準,由不少于一家市屬國有投資公司作為撥改投資金投資主體(以下簡稱投資主體),負責撥改投資金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其工作職責:
(一)對初審后擬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
(二)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三)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建立專家庫;
(四)依據市撥改投資金管委會審議批準的投資項目,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及回購協議;
(五)負責被投資企業的跟蹤管理、投資回收等日常管理;
(六)定期向市撥改投資金管委會報送投資計劃與運行、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等情況;
(七)參與撥改投資金的績效評價。
投資主體撥改投工作業績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投資主體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按每年新增實際投資額的2%計取。管理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撥改投項目的調研、論證、評審、實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資金使用流程與操作原則
第十六條根據撥改投資金支持領域、方式和額度,按照“產業鏈尋找、市場化判斷”原則,投資項目采用申報和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征集。由項目管理部門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批企業申報項目,每年3月、7月定期申報。相關部門和投資主體可結合自身工作推薦項目。
第十七條項目管理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八條投資主體對初審后的項目委托或聯合專業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對完成盡職調查的企業組織投資綜合評審,通過書面評審、項目答辯方式,形成投資評審意見,對是否投資、投資金額、風
險規避等提出綜合意見。
第十九條 由項目管理部門、市財政局和投資主體結合初審意見、投資主體盡職調查情況和投資評審意見共同確定擬投資企業。投資主體編制投資建議書,提請市撥改投資金管委會召開會議,對
投資方式、額度及風險控制、退出方案進行決策。 第二十條投資主體將市撥改投資金管委會審定的擬投資企業在市財政局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間發現重大問題的項目,不予投資。公示結束后由投資主體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投資主體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辦理相關股權投資手續。
第二十一條投資主體向被投資企業委派董事,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撥改投資金按投資協議的約定方式退出,也可通過上市轉售、股權協議轉讓、股權回購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條 為體現財政資金產業引導、政策扶持效應,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自撥改投實施后3年內回購投資主體持有的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資額和不高于同期國債利率
利息之和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按評估市值確定。
第二十四條 為鼓勵企業上市,投資主體持有的被投資企業股權通過上市轉售退出的(包括新三板等場外股權交易市場)收益部分50%無償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不包括撥改投資金參股后
進入的股東)。
第二十五條為激勵投資主體實施撥改投工作,投資收益部分的50%作為政府國有資本金注入投資主體。
第二十六條被投資企業出現以下情況,投資主體可以啟動退出程序:
(一)被投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投資協議約定的;
(二)被投資企業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被投資企業搬離徐州市,或未將獲得的撥改投資金用于徐州市項目發展的;
(四)其他導致投資主體退出的情況。
對撥改投資金在(一)、(三)條件下退出的,根據相關法律及第二十二條進行退出;在(二)條件下退出的,按經評估機構評估并經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后、企業股東會確認的實際價值退出。
第二十七條撥改投資金退出時,對于股權投資形成的損失,投資主體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出具書面評估報告,經市撥改投資金管委會同意后,按規定核銷資產損失。
第二十八條 收回的股權投資本金和各類收益.重新納入撥改投資金循環使用。其中,對形成的實物性資產收益,委托專業機構評估拍賣。
第七章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財政部門會同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公共財政原則和撥改投資金支持企業發展政策,建立績效評價制度,綜合評估專項資金的運行規范、投資進度、被投資企業經營效益等。
第三十條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撥改投資金運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投資主體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撥改投資金運行情況向市撥改投資金管委會報告。主要包括:
(一)撥改投資金投資、退出、收益或虧損等情況;
(二)投資主體經營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三)對經營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撥改投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被投資企業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投資主體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撥改投資金;情節嚴重的,項目管理部門3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的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一)未經批準調整資金使用范圍或金額的;
(二)采取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資金的;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投資協議約定的;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未將獲得的撥改投資金用于徐州市項目發展的。
第三十五條投資主體在撥改投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滯留、截留、擠占、挪用撥改投資金的,市財政部門將收回撥改投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且取消其投資主體資格,3年內不得成為投資主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撥改投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用于支持文化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等專項資金可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投資主體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執行期限暫定為3年。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28日起執行。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徐州市創新創業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徐政辦發(2012)113號)同時廢止